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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规今日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自8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扩大适用对象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根据形势发展,主要在由民政部门进行伤残抚恤的人员范围、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抚恤金发放等内容上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调整。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根据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保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
与现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适用对象,增加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且不享受因公(工)伤残待遇的人员”,并将现行办法中“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存取业务单笔超过5万需核对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开立基金账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项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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